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8号
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七里路金贸大厦A座25楼。
法定代表人:曹裕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娥,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灵乡镇灵乡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彭冬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东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李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彭冬桃,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李黎,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洪山区虎泉街299号保利华都4栋1单元2501室。
被告:余减租,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东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冬桃、李黎、余减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余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