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50677235A。

负责人:胡立武,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大冶灵乡镇灵乡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84467011K。

法定代表人:彭冬桃,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执行人:刘文斌,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彭冬桃,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存款,有银行存款51339.84元已扣划并支付,有车辆已被查封,有位于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及江夏区的两套房产已于2020年7月24日轮候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财产反馈汇总表、告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进

审判员 周雷刚

审判员 向淑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瑾

书记员张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