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乡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281执172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柯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