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东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3400号 原告:大冶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国际金融中心裙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东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1982年3月19日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喃,男,汉族,1991年9月14日生,住大冶市。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生,住大冶市。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乡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2年5月12日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生,住大冶市。 被告:余减租,男,汉族,1950年1月28日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大冶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减租、湖北东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喃、**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大冶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冶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0359元,由原告大冶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碧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