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

***、***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17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执行人:***立达电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88891843L,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与河北路交叉口东北角徽商总部广场c-办20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1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6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6月09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2月04日依法扣划***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2220.00元。被执行人***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立达电梯有限公司232220.00元,本院扣划上述款项后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正在处理之中,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鲁0781执1702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二年时效期间内享有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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