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

***快电梯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5720号之一 原告:***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浑南新区高科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开发区港兴商贸城**217div>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循环工业园北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立,男。 原告***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快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元、保全费410元,由原告***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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