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电梯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5720号之一
原告:***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浑南新区高科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开发区港兴商贸城**217div>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循环工业园北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立,男。
原告***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快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元、保全费410元,由原告***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