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789号
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89号万得大厦B座21楼。
法定代表人:**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与河北路交口东北角徽商总部广场C-办20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