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金锋钢构有限公司、扬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91民初1732号之一
原告:扬州金锋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建华村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孟庆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润扬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丁长根。
被告:扬州扬子江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和路6号1-(1)。
法定代表人:季金生。
原告扬州金锋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州金锋钢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金锋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35元,由原告扬州金锋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星菊
审判员  吕士杰
审判员  焦立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