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集镇。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扬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扬州市邗江区四望亭路418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
的**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民初2363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扬州市第四建筑安装
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2027元,其中包括案款455397元、执行费663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民初23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