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财保17号
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呈祥大道路南**小区****楼**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312842581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坤(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润扬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89543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控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及财产进行查控,并予以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68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的**县水榭花都4号楼1**1-102号、4号楼1**1-103号、4号楼1**1-104号、5号楼1**1-101号、5号楼1**1-102号、5号楼1**1-103号、5号楼1**1-104号、5号楼1**1-105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申请人转移担保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20)**县不动产权第0××4号内所有的位于**县水榭花都4号楼1**1-102号、4号楼1**1-103号、4号楼1**1-104号、5号楼1**1-101号、5号楼1**1-102号、5号楼1**1-103号、5号楼1**1-104号、5号楼1**1-105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