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扬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财保17号 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呈祥大道路南**小区****楼**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312842581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坤(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润扬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89543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控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及财产进行查控,并予以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68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的**县水榭花都4号楼1**1-102号、4号楼1**1-103号、4号楼1**1-104号、5号楼1**1-101号、5号楼1**1-102号、5号楼1**1-103号、5号楼1**1-104号、5号楼1**1-105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申请人转移担保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20)**县不动产权第0××4号内所有的位于**县水榭花都4号楼1**1-102号、4号楼1**1-103号、4号楼1**1-104号、5号楼1**1-101号、5号楼1**1-102号、5号楼1**1-103号、5号楼1**1-104号、5号楼1**1-105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