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执2178号
申请执行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Q3P3ROT。住所地**县冠亚大厦二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895432E。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润扬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09月22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9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3832.1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5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9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执2178号
申请执行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Q3P3ROT。住所地**县冠亚大厦二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895432E。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润扬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09月22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9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3832.1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5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9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