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4716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市,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5807J,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西蜀大厦(企业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盛明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舒茶镇街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67900189M。

法定代表人:陶方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顶民,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居民,住,住安徽省桐城市/div>

被告:李袁,男,汉族,1992年6月19日出生,居民,住,住四川省崇州市/div>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顶民、李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庆军

人民陪审员  张广琴

人民陪审员  姚明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湖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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