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皖民二终字第001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和平,该公司监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道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纬,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诉人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道好、陈德华,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纬,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苏沁
代理审判员  吕巍巍
代理审判员  陈小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