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与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422民初2454号
原告: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涧沟镇农民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40422003234515R。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61111078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611824568。
被告: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758811410(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0310508743。
原告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29元,减半收取28364.5元,由原告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高道田
审判员吴环
人民陪审员*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杨程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