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4民终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7588114-1。
法定代表人:解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传金,安徽省寿县正阳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对***在买卖合同中的身份、单据报销封面负责人审批意见处签字人的身份及已付工程款数额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86.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