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财保90号
申请人: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工业园陶甸路388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81190506(1-5)。
法定代表人:费维忠,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星光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72396D。
法定代表人:许邦才,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郭锐
书记员蔡丽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财保90号
申请人: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工业园陶甸路388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81190506(1-5)。
法定代表人:费维忠,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星光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72396D。
法定代表人:许邦才,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郭锐
书记员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