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1941号之二
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费维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遗宝,宣州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邬本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西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负责人:邬发兴,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冬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防公司”)与被告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西林分公司、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同年3月25日,本院根据中安消防公司申请,作出(2022)皖1802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时新能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查封该公司名下位于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老化车间、消防泵房工程、生产设备以及1号、2号宿舍楼、食堂,以上保全限额5756233元。同年5月17日,原告中安消防公司以与各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安消防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2094元,减半收取260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47元,由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洪贵冬
人民陪审员 高乐新
人民陪审员 徐应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