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海艺国际置地(太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133号
申请人: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工业园陶甸路388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81190506。
法定代表人:费维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艺国际置地(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7822877U。
法定代表人:万杜兴,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艺国际置地(太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0万元或者等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艺国际置地(太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