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106号 申请人: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工业园淘甸路388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81190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5682777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B2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RK29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46234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4623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