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
被告: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被执行人涉及案件众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债权人,由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取房屋租金后按比例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参与房屋租金的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盛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