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702财保25号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
申请人:***,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萍,新疆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D座9层(125区2丘4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605453328。
法定代表人:王恩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中的231723.2元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其财产,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中的231723.2元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 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庞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