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润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4571号
原告:新疆润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路街道嘉顺社区石河子路260号二楼2F-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晓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路街道滨河社区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D座9层(125区2丘43栋)。
法定代表人:王恩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润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润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润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润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2元,退还原告新疆润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261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261元,由原告新疆润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木尼热·麦麦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