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家渠疆顺通管业有限公司、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民初465号
原告:五家渠疆顺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101团八连。
法定代表人:朱捕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新疆博乐垦区沙山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D座9层(125区2丘43栋)。
法定代表人:王恩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喆,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文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春,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五家渠疆顺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五家渠疆顺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家渠疆顺通管业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现原告五家渠疆顺通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家渠疆顺通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1元,由原告五家渠疆顺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李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解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