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402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农四师七十一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D座9层(125区2丘4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为(2021)兵0402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11438元,被执行人依法负担执行费9514元。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本案案款为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 2022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向本院出具终结执行申请书。 2022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本院。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兵0402执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勇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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