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301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光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新疆光烁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301民初8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前向原告新疆光烁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7,672.4元,资金占用费81,265.87元(2022年7月10日至2024年11月14日),保全费3,202元,保全保险费1,200元,律师代理费24,000元,诉讼费4,582元,合计511,922.27元;原告新疆光烁商贸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七日内,向被告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309,245.27元税务发票。二、如被告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需以未付货款397,672.4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向原告新疆光烁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11月15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三、原告新疆光烁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光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共计511,922.27元,已履行案款50000,剩余案款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61,922.27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于2024年8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付清完毕;2.担保人***对本案剩余案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执行人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对原法律***恢复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511,922.27元,已执行到位50,000元,本案债权尚余461,922.2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2301执152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