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国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民终2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国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示范区枣林街道办事处白河中路与泰山路向西180米路南白河中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荣,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滨河路12号(卧龙区委党校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桂艳,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南阳市向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温溪,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国城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向远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4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娟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李君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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