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3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张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4589L。
负责人:霍振峰,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迪、张晓鹏,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滨河路**(卧龙区委党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7984571G。
定代表人:刘桂艳,任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赵国才,男,汉族,1953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国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9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国才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4800000元等(具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因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国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内无大额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保险、理财等财产信息。
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1、经对申请执行人询问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及下落,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经向南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经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查询:
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作为其他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25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件;被执行人赵国才有作为其他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30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4件。
五、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贷款本金4800000元等[具体以生效法律文书表述为准]。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 旭
审 判 员  谭 猛
代理审判员  孟令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