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8执2181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3月20日生,住唐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2月13日生,住唐河县。
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路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7984571G。
法定代表人:刘桂艳。
***申请执行***、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328民初61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前给付***工程款41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分别于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11月29日,前往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询问,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41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41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8民初61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张祥超
执行员  王 飞
执行员  王党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