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323执627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张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