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民终18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林敏,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鸡公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2963T。
法定代表人:颜静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杏家湾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42874081D。
法定代表人:叶正茂,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5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7.5元,减半收取1043.75元,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丽苹
审判员 程 杨
审判员 李迪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