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35财保119号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杏家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并提供了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云阳支公司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