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35财保119号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杏家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并提供了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云阳支公司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