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特888号
申请人: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杏家湾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1987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禹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万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金禹公司称:渝万公司与金禹公司因工程结算问题发生争执,渝万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庭审程序中,渝万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原件,却被***采信。渝万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请求对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渝仲字第498号仲裁裁决书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渝万公司答辩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查查明: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渝仲字第498号仲裁裁决,裁决事项为:金禹公司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渝万公司给付工程欠款1060572.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060572.5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仲裁裁决书载明:***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就双方举示的证据与其出示的原件进行了仔细核对,就举示的证据与其证明的事实之间进行了认真审查,仲裁裁决书和庭审笔录显示,金禹公司对渝万公司举示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超出法定情形之外的事项,如***对证据效力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事实的确认、裁决理由的阐述、裁决结果的推导过程等,均不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
在***审中,金禹公司对渝万公司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审中渝万公司出示的证据无原件从而否认证据的真实性,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金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退一步讲,即使渝万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没有出示原件最终其证据被***采纳,也是***对证据效力的认定和证据采信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因此,申请人金禹公司主张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7)渝仲字第498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