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特888号
申请人: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杏家湾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1987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禹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万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金禹公司称:渝万公司与金禹公司因工程结算问题发生争执,渝万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庭审程序中,渝万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原件,却被***采信。渝万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请求对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渝仲字第498号仲裁裁决书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渝万公司答辩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查查明: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渝仲字第498号仲裁裁决,裁决事项为:金禹公司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渝万公司给付工程欠款1060572.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060572.5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仲裁裁决书载明:***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就双方举示的证据与其出示的原件进行了仔细核对,就举示的证据与其证明的事实之间进行了认真审查,仲裁裁决书和庭审笔录显示,金禹公司对渝万公司举示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超出法定情形之外的事项,如***对证据效力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事实的确认、裁决理由的阐述、裁决结果的推导过程等,均不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
在***审中,金禹公司对渝万公司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审中渝万公司出示的证据无原件从而否认证据的真实性,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金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退一步讲,即使渝万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没有出示原件最终其证据被***采纳,也是***对证据效力的认定和证据采信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因此,申请人金禹公司主张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7)渝仲字第498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