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2342号
原告:***,男,195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被告:平顶山管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福佑路新城铭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FE8P8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钢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林州市原康镇政府院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9995649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平顶山管赢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钢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6月9日,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