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钢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钢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411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钢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办理的河南省钢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0411执4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昭
审判员于春芳
审判员*永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合议笔录
时间:2018年8月2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
合议笔录:**、***、***
书记员:***
合议案件:
于:关于王河南省钢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我的意见是:本案终结执行。你俩是否同意?
*:同意。
*:同意。
合议意见一致:同意终结执行(2018)豫0411执410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