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钢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湛河支行申请执行舞钢市胜基物资有限公司、河南省钢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11执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湛河支行。
被执行人舞钢市胜基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省钢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8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
本院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湛河支行申请执行舞钢市胜基物资有限公司、河南省钢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豫0411执3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