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执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
负责人:王周屋,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新长江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垧梁工业园区纬五路北、经十路东,新长江矿业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樊慧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银发项目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1号天福广场1号楼19层1904-1905-1908。
法定代表人:谢国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团结路巨力广场1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樊三维,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宋光荣,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三维资源集团小鱼沟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大路镇房子滩村。
法定代表人:段心灵,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内蒙古新长江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银发项目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的(2017)湘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6月16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的需要,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湘执2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内蒙古新长江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银发项目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 秋 林
审 判 员 杨 庆 文
审 判 员 邓 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迎 春
书 记 员 李迎春(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