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负责人:杨志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郭光健,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准格尔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闫新林。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团结路巨力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高利平。
被执行人:杨二喜,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准格尔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康玉柱。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二喜、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在深圳市,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有利于案件执行,宜将本案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庆海
审判员 庄绪义
审判员 李焱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