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初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杨志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闫新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沙沙,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高利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凤勇,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粤民初14号民事裁定,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粤民初14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以下财产:
(一)冻结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以下银行账户: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账号:06×××94,冻结金额171183.14元;
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鄂尔多斯分行东颐支行,账号:06×××08,冻结金额:135590.04元;
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账号:06×××43,冻结金额:80689899.45元;
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账号:06×××84,冻结金额0元。
(二)冻结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XX%的股权(出资额24000万元)。
(三)冻结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XX%的股权(出资额14457.307万元)。
(四)冻结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鄂尔多斯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XX%的股权(出资额11000万元)。
(五)查封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团结路巨力广场1号楼-8层-8003的房屋(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8001的房屋(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8005的房屋(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8014的房屋(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8013的房屋(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8002的房屋(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8006的房屋(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8004的房屋(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8012的房屋(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解除冻结申请书》,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具体银行账户为: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账号:06×××94;
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鄂尔多斯分行东颐支行,账号:06×××08;
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账号:06×××43;
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账号:06×××84。)
二、解除对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48%的股权(出资额24000万元)的查封。
三、解除对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37.15%的股权(出资额14457.307万元)的查封。
四、解除对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出资额11000万元)的查封。
五、解除对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团结路巨力广场1号楼8层8001房(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8002房(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8003房(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8004房(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8005房(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8006房(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8012房(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8013房(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8014房(房产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肖 薇
审判员 陈韶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