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财保10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称:2007年,被告因开发房地产项目,征拆了原告位于××区的房产及土地。2016年5月19日,原告、被告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价款给付协议书》,确认了被告欠付原告4000万元拆迁征地费用。该协议约定用被告开发的汇峰晶座项目房产抵顶应付原告的全部征拆费用400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能将征拆地块给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按照上述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8月7日前支付原告4000万元征拆费用,并承担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原告的损失为4000万元利息损失,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现申请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的位××区坊、证号为鄂国用(2007)第184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汇峰晶座商住小区2号楼)予以查封。并由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的位××区(证号:×××)、8002号(证号:×××)、8003号(证号:×××)、8004号(证号:×××)、8005号(证号: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XXXX号)、8006号(证号:×××)、8012号(证号:×××)、8013号(证号:×××)、8014号(证号:×××)以及案外人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的位××区(产权证号:×××),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的位××区坊,证号为鄂国用(2007)第184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汇峰晶座商住小区2号楼)。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申请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

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售、转让,不得办理任何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阿古拉

审 判 员 张卫平

审 判 员 罗月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唐春桥

书 记 员 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