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初14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杨志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春雷,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洁霞,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闫新林。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康玉柱。
被申请人:杨二喜,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上述四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98070875元的财产。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承诺承担因财产保全错误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二喜名下价值人民币598070875元范围内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秦 旺
审判员 陈 颖
审判员 陈韶妍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