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782执4412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常屯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国家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管委会5楼515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世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29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2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元、违约金2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352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成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成名下存款以249652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否则,由申请人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