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民初40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天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300449702。
法定代表人:李文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云,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72498238B。
法定代表人:赵世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涛,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天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豫0711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27230.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天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天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27230.6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福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