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3民初2004号
原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国家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管委会5楼5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苡桓,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库车**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牙哈镇虽润勒克村(垃圾填埋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库车**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96.00元,减半收取计23,648.00元,由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