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525民初529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万家岭镇冒山村***6-125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76********。
原告:***,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坦途镇**岱村西**岱屯,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67********。
原告:***,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凤城市石城镇***三组030126号,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65********。
原告:***,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万家岭镇***药***屯76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93********。
原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瓦房店市万家岭镇冒山村偏石脸屯24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64********。
原告:***,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1-051号,公民身份号码2113221984********。
原告:***,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1-051号,公民身份号码2113221982********。
原告:**,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乡***二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87********。
原告:***,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乡大河西村六组47号,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91********。
原告:***,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开原市八宝镇古台子村六组71号,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71********。
原告:***,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公民身份号码2113221980********。
原告:***,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土龙山镇兴中村1组215号,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80********。
原告:***,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莫莫格蒙古族乡才力村大四家子屯,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2********。
原告:**,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大兴镇***村民委三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
211224198308291501。
原告:**,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大兴镇***村民委四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89********。
原告:***,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盖州市九寨镇新寨子村7号34,公民身份号码2108811975********。
原告:***,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永红大来镇山音村1组321号,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75********。
原告:**,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大兴乡***村民委四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92********。
原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万家岭镇冒山村***16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82********。
原告:***,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万家岭镇冒山村***57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71********。
原告:***,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大兴乡***村民委三组38号,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79********。
原告:***,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
住辽宁省开原市八******五组58号,公民身份号码2112221962********。
二十二原告诉讼代表人:***,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万家岭镇冒山村***6-125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76********。
二十二原告诉讼代表人:***,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万家岭镇冒山村***57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71********。
二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72498238B),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国家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管委会5楼515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八仙筒镇新树林村48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八仙筒镇新树林村48号,公民身份号码1523261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竞***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乌兰佳苑5号楼6
**401,公民身份号码:1523261976********。
第三人:河南福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中大道681号星海如意大厦7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福众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艳璐街昊辰苑3号楼4**10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72********。
原告***等22人与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河南福众劳务有限公司、***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受理,原告***等二十二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
**、***、**、***、***、***、***、***、**、**、***、***、**、***、***、***、***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411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