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281财保17号
申请人:义马市宏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迎宾大道中段北侧付村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69595549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看守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部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MA9FNJ1K47。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国家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管委会5楼51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7249823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义马市宏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和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账号里288,092.96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义马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507********)和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新乡牧野湖支行,账号为2572********)的银行存款288092.96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1,960.46元,申请人义马市宏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