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辉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与祝全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初348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谢长江、盛大治,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全阳,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长垣县。
被告*小朋,男,汉族,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长垣县。
被告**,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长垣县。
被告河南省新辉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国杰
住所地:长垣县新长公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55717224H。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长垣县。
原告***诉被告祝全阳、*小朋、**、河南省新辉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