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8民初4072号
原告: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79627722Q。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辉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新长公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55717224H(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辉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关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