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叶民初字第1993号
原告河南省燕山湖水利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俊。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燕山湖航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燕山湖水利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燕山湖航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燕山湖水利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燕山湖水利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燕山湖水利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燕山湖水利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耀斋
审 判 员 陈恩峰
人民陪审员 杨 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