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83民初1991号之二
原告:衢州市**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8F71803。
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97××××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原告衢州市**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款项付清。衢州市**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衢州市**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市**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7.22元,保全费1920元,由衢州市**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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