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民初1758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3月28日生,住义马市鸿庆路市。
被告:河南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磁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24571414。
原告***与被告河南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书亮